一男子非法使用他人身份证明骗领银行信用卡,骗取银行本金7万余元,并使用其本人身份证明办理多家银行信用卡大肆刷卡消费,共计透支9万余元。日前,被告人李海鹏被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2008年5月,被告人李海鹏通过报纸广告找到一家可以代办信用卡的公司,并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材料,以徐某的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信用卡,李海鹏使用该信用卡骗取了招商银行本金人民币77271.40元。
此外,2008年至2009年间,李海鹏使用其本人身份证明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办理了信用卡,后利用办理的上述信用卡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大肆刷卡消费,超过规定期限共计透支人民币98012.13元,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2010年2月1日,李海鹏被抓获,赃款未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