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支一万五 三年翻十四倍
河南省一位居民办理信用卡之后,由于失去收入来源而陷入还款危机,当发现欠下1.5万元,几个月的利息达3000多元时,放弃还款。没想到3年之后翻了14倍,达20余万元。
近日,因透支1.5万元而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王鹏,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听到自己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消息时,不禁泪流满面。
这也意味着,他被银行认定应还金额为20余万元的“透支债务”,并没有作为定罪的依据。
京城被抓
已近不惑之年的王鹏,出生在河南省淮阳县。高中毕业后一直在河南省省会郑州市打拼。2000年,他应聘成为了河南省新乡市某生物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在郑州市负责销售该公司的产品。他兢兢业业,吃苦耐劳,让公司的产品有了一定的销路。
2005年9月,王鹏在郑州市金水区一家中信银行营业点申请办理信用卡,开始了他的刷卡生活。便捷的支付方式给王鹏的工作、应酬带来了便利,避免了他携带大量现金的麻烦。
2006年3月,王鹏生病了,单位给他办了停薪留职,他开始靠透支信用卡购物养活自己,然后再从朋友处周转一些资金,在信用卡的免息期内还款。
随着花销越来越大,王鹏的透支数额也逐步增加,而由于未能及时还清透支款项,滞纳金和利息也在不断增加,慢慢地毫无收入来源的王鹏招架不住了。2006年9月,他把身上仅有的钱进行了最后一次还款,尚余近1.5万元本金,想等到资金宽裕了再还。
2007年4月9日,王鹏接到了中信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你拖欠中信银行18758.25元,其中本金14999.77元,利息等费用3760.70元。”
短短几个月竟然要多付近4000元,堪比高利贷,本来生活拮据的王鹏不满之余更是断了还款的心。随后,王鹏多次接到银行向其催收的电话,他的老家也收到了银行寄来的催收函。但他根本没有放在心上。
这样的日子一晃就是3年多。
2010年7月24日20时许,王鹏正在北京市海淀区长阳招待所住宿,听到敲门声,他就打开了门,赫然看见门口站着两位民警:“我们是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区羊坊店派出所的民警,你已被警方通缉,我们根据你在招待所的住宿信息找过来的,希望你跟我们去一趟。”
王鹏到了海淀区羊坊店派出所后才得知,“祸”起当年的银行卡透支,更让他想不到的是,他拖欠中信银行的款项已经累计到了20余万元———在他透支的1.5万元的基础上翻了近14倍。
因卡获罪
警方告诉王鹏,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五款规定:“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宣判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这就意味着,他要想被免除处罚,只有还清银行全部欠款。然而,这样一个数字,是王鹏根本无法承受的,他只能听天由命。
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2010年7月15日,王鹏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
王鹏的家人获知后,也被20多万元巨额钱款吓坏了,但是他们为了能帮助王鹏减轻处罚,还是东挪西借了3万元,还给了中信银行。
2010年10月8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鹏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定:2005年9月7日,被告人王鹏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后多次使用该卡消费,截至2007年4月9日,共欠银行本金人民币约1.5万元,利息等费用3760.70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拒不还款。2010年8月27日,被告人王鹏归还中信银行3万元。
近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被告人王鹏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宣判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接到判决后,王鹏根本想不到自己竟然免了牢狱之灾,不禁泪流满面。
法院认为,20余万元包括本息、复利、滞纳金等,根据相关规定,复利和滞纳金不计入恶意透支数额,王鹏家人代还3万元足够还清银行的全部款息,故对他作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目前,银行对王鹏所欠款项作何处置,会否启动民事诉讼追偿尚属未知。
银行本身为透支埋下隐患
如今,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的现象趋于增加,尤其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呈现高发之势,极大地损害了信用卡的信用度。但是对恶意透支犯罪活动的认定和处理,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尤其对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上,滞纳金、复利是否应该被计入,一直争论不休。
学界普遍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计算复利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8号)文件规定,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当再计算复利。
而“复利”本身是现行存贷款利率的数倍,当前,“复利”的收取依据只是银行业的行规,《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最高法院批复的法律效力远远大于银行业行规。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信用卡透支利息复利的收取明显违法,法院应该判其无效。
对于“滞纳金”,泛指具有行政征收职能的行政机关,在征收规费的过程中,因义务人迟延交纳规费,而需额外交纳的金钱,被视为行政处罚的一种。
而商业银行跟持卡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当持卡人透支,银行与持卡人之间产生的只是借贷关系,所以银行没有权利收取“滞纳金”。
虽然在银行业界依然存在滞纳金和复利,所幸得是,200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次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虽然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越来越多,然而一个巴掌拍不响,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的成因,以下几种情况是发卡银行的职责所在:银行对申领信用卡的审核不严,对因信用卡透支造成的不良资产催收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