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国家发改委召开新闻发布会,主题是《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内容强调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可给予对特许经营项目差异化信贷支持,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同时发改委法规司司长李亢称很多民营资本、企业家都反映“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现象,为解决此问题,《办法》中也具体提出了三个措施。
第一,强化合法权益保护。
《办法》第4条规定特许经营的四项原则中,有两条专门强调,要“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实际上民间资本、市场主体都非常希望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同行动,开宗明义,明确特许经营民间资本是得到合法保护的,我们在委托全国工商联征求市场主体特别是民间资本的意见时,他们也都呼吁,在立法中这条原则一定要写上。所以我觉得这很重要,不仅仅是个原则,也是个具体的行动。同时,《办法》第27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涉特许经营者合法的经营活动。第36条、第38条、40条分别规定了特许经营者有获得补偿权和优先续约权。
第二,强化融资服务创新。
基础设施投资周期长、风险大,涉及的金额非常巨量,所以需要金融机构的有力支持和配合。在《办法》第17、23、24条,都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融资政策,在第17条第一款规定鼓励金融机构与参与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制定投融资方案。在第23条规定创新信贷方式和信贷政策,鼓励创新金融服务,给予特许经营项目差异化的信贷支持,探索利用项目预期收益质押贷款,支持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第24条规定,支持特许经营项目证券融资,鼓励通过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特许经营项目资本金,还鼓励特许经营项目采用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这些融资支持政策是对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政策的提炼、总结。我们跟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沟通时,他们都非常重视和支持,希望在《办法》里把有关融资支持的措施加以体现和固化。
第三,强化政府投资的支持。
为了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办法》第2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探索与金融机构设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引导基金,并通过投资补助、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不同方式来支持有关特许经营项目的建设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