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恶意使用信用卡透支近20万元,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规定的期限仍不予归还。近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被告人周某以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14年4月,周某向某商业银行申办了一张信用额度为20万元人民币的信用卡。自2015年8月27日周某最后一次还款1.72万元人民币以来,截至2016年3月,周某名下的该信用卡因透支已累计欠款人民币232234.43元,其中本金199489.66元、利息17968.02元、滞纳金14776.75元。该银行工作人员多次以微信的方式向周某催收透支款项,但周某一直逃避还款。
2016年3月14日,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截至2016年3月31日,周某归还了透支本息人民币226000元,银行出具了谅解书。
崇川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持有的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人民币近20万元,超过规定的期限仍不予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后周某自动投案,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某退赔了所有赃款,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以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一审宣判后,周某认为一审量刑偏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市中院经审理决定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