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几张可透支上万元或者几万元的信用卡,对有些人来说是一件很有吸引力的事情,不但用起来方便,还可以用来套现。这就给了在银行工作的周某机会,他利用职务之便,为客户办理信用卡时,就可随意提高授信额度,但要按信用额度收7%的“手续费”,非法获利76000元。同时,他还使用POS机帮助他人刷卡套现,收取“手续费”4500元。
6日,周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经营罪,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办信用卡,收了7.6万元
周某今年30岁,在2009年8月被上海雇员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派遣到某银行丰都支行工作。工作期间,他负责信用卡办理的资料收集和信用卡发放。
2010年4月,周某在茶馆认识了丰都某小学老师张女士,他希望张女士帮他完成办理银行信用卡的任务,用别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也可办,可提高信用额度,但是要按信用额度收7个点的“手续费”。按周某的意思,办张可透支10万元的信用卡,就需要收7000元费用。
没多久,张女士便找到周某办卡,“身份证复印件是我亲戚的,希望你帮我提高卡的信用额度。”张女士交了13000元“手续费”后办理了10张信用卡。
几天后,张女士的同事黄女士也找了4张身份证来到银行找周某办理信用卡,并交了7000元手续费。一个月后,黄女士收到4张信用卡。
随后,熊女士持几名学生家长的身份证去办了几张信用卡,并给了周某2万元的“手续费”。同年6月,张女士又准备了14人的身份证办信用卡,于第二天将2.2万元打到周某的账户。20天后,这一批信用卡都成功办下来了。
2010年5月20日,一中学教师向女士也拿了七八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来办理信用卡,周某以同样的方法收取好处费,向女士支付了14000元。
帮人套现,收了4500元
渐渐地,“手续费”已满足不了周某的胃口。2010年9月,周某向丰都金运房地产经纪公司黄某借了一台POS机,又以自己的名义向丰都县博通电脑经营部申领了一台POS机。
随后,周某对外宣称,他可以刷卡套现,只收取一点很低的手续费。
同年9月至12月,周某先后多次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刷卡消费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向女士、张女士、熊女士等人直接支付现金或转账支票。
周某利用POS机累计套取现金数额达1249366元,他从中收取“手续费”45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周某获取的赃款14500元。其中,信用卡 套现的金额还有288650元逾期未还款。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经营罪,今年11月2日向丰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两罪并罚,判刑三年
法院认为,周某在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手续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周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帮助他人刷卡套取现金,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6日,法院作出判决,周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对被告人周某的违法所得赃款予以追缴。
法律解读>
周某所犯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陈晔律师称,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区别的关键在于,受贿罪要求嫌疑人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等特殊身份,而后者则为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