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明明在自己手上,却收到银行短信通知该卡在外地被刷卡消费10多万元用于购买黄金……2011年10月至11月间,浙江、广东等多地接连发生信用卡被异地盗刷案件。
针对这一情况,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统一指挥部署浙江、广东、重庆、四川、湖南、上海6省市公安机关开展专案集群战役。
记者今天获悉,专案集群战役已全线告捷,彻底摧毁一横跨6省市的特大伪卡诈骗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30名,侦破案件50余起,涉案价值300余万元。
嫌疑人来自同一地区
2011年10月2日,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经侦大队分别接到市民王坚和许艳的报案,两人的信用卡分别被人在湖南盗刷了16.6万元和18万元。
江东分局民警综合分析从银行调取的两人的信用卡消费流水单发现,两人被异地盗刷的信用卡消费交易明细单中有明显交叉点,即被盗刷前均有在宁波月湖酒店消费的情况。民警发现,分别为二人在酒店包厢消费时服务的服务员梁某等3人,均为广东电白籍,案发后同时离职,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此案侦查期间,宁波又发生多起信用卡被盗刷案件。警方通过对涉案信用卡消费情况汇总分析后发现,持卡人均有近期在宁波月湖、石浦等酒店消费的记录,且消费结账时服务人员均为广东电白籍。
经过一个多月的缜密侦查,警方基本断定,在宁波市区存在一伙广东电白籍人员,以应聘工作为由到各大酒店、宾馆应聘服务员。在为客人结账时,窃取其信用卡相关信息,然后制作伪卡并盗刷消费。至此,涉案人员和作案手段基本浮出水面。
从“刷金手”顺藤摸瓜
2011年11月14日,宁波民警接到湖南郴州警方来电称,抓获在当地使用伪卡购买黄金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据杨某交代,其为“职业刷金手”,即专门负责拿伪卡到金店买黄金的人。
此前已上报公安部的这一案件,被列为部挂牌督办案件。2011年11月15日,公安部经侦局召集浙江、湖南、广东等地公安机关在宁波召开“11·15”专案集群战役部署会,并成立专案组。
2012年1月初,专案组获悉线索,犯罪嫌疑人邵某等人在重庆某金店通过盗刷伪卡购买了120余万元黄金,正准备携赃物乘机带往广州。专案组决定收网抓捕,行动中,共抓获包括邵某在内的11名犯罪嫌疑人,缴获用伪卡盗刷后购买的黄金物品共计3000多克,价值120余万元,缴获伪造的信用卡十余张、读卡器5个。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邵某等人2011年下半年以来,组织他人到广东珠海、深圳,浙江宁波以及重庆等各大酒店以应聘服务员为名,利用磁卡读卡器盗取顾客信用卡信息和密码后制作成伪卡,然后在湖南长沙、衡阳,重庆,广东肇庆等地盗刷购买黄金。
2012年3月29日、4月10日,浙江警方又分别在广东广州、茂名将团伙在逃嫌疑人李某、邓某抓获。至此,以犯罪嫌疑人邵某为首的伪卡诈骗团伙被彻底摧毁。
主犯刑期或超10年
“盗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伪造信用卡并刷卡消费的行为,触犯刑法第177条、第196条,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及信用卡诈骗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黄娜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属于理论上的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定罪量刑。对于本案,行为人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据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如果证据证明行为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便应当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黄娜说。
近年来,盗刷信用卡犯罪时有发生,黄娜认为主要原因有三:持卡人的防范意识不够,使用信用卡不够规范;相关部门对某些具有一定危险性、非常可能被用作犯罪工具的物品、器械管制不严;此类犯罪易于得逞,相对犯罪成本较低。
“彻底遏制这种犯罪十分困难。”黄娜坦言,但可以通过一些措施有效地加以防范,如持卡人增强防范意识,正确、安全地使用信用卡;发卡机构完善信用卡防伪技术和措施,即使不能杜绝盗取信用卡信息资料、进行伪造信用卡,也应当加大其难度;信用卡签约使用者也应当加强防范措施,如严把用人关等;同时,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要加大查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