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到期后没再续期,但当白先生申请个人贷款时,却发现自己在银行征信系统有不良信用记录。他将开卡银行告上法庭,索赔损失1.53万元。昨日,此案在五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双方当庭达成和解,银行愿意在3天内赔偿2千元损失。
去年6月13日,白先生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以下简称“交行云南分行”)办的信用卡到期,白先生查询得知该卡并未欠款,决定不再续期。而在使用该信用卡期间,白先生在银行征信系统保持着良好的信用记录。
今年5月,白先生向某银行申请个人贷款,办理手续时,发现自己在银行征信系统中有不良信用记录,正因如此,他的贷款申请遭拒。经查询得知,他在交行云南支行办的信用卡存在连续3次逾期还款,因此产生不良信用记录。而3次逾期还款均是信用卡合同期满后,产生的“季缴-用卡无忧”服务费及滞纳金共计50.88元。他认为他和交银云南分行的合同已终止,不良信用记录是对方过失造成的,侵害了他的名誉权和财产权,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故向银行索赔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53万元。
白先生的代理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刘俊、刘天吉律师认为:信用卡合同期满后卡就失效,相关的附加业务也应完全终止。产生的“季缴-用卡无忧”服务费用50.88元,是在白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故被银行征信系统登记为“3次逾期还款”。因银行的过错导致白先生无法按期贷款购房,个人信用下降构成侵权。白先生多次找到银行协商无果,承受着心理压力和财务压力,依法应由被告承担。
交行云南分行代理人承认:承认不良信用记录的确是银行失误造成的。和白先生多次协商后,开庭前,银行已消除相关不良信用记录。但他认为,银行的失误与白先生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银行表示,愿意承担自去年6月13日至起诉之日期间白先生信用卡上产生的费用,而精神损失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则不愿承担太多。
经过法庭调解,交行云南分行愿意赔偿2千元,并在3天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