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岁的杨某某因使用信用卡超过规定限额和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被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日前,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2月26日,杨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彭阳县支行申请办理了信用额度为2.5万元的信用卡一张。同年5月,通过申请将信用额度提高到4万元。2015年12月份以后共刷卡消费3.58万余元,截至信用卡最后还款日,杨某某未予归还。其间,发卡行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管理中心多次向杨某某发短信催收,银行工作人员两次上门催收,杨某某始终未归还,截至2016年8月9日逾期本息共计4.18万余元。2016年8月18日,中国农业银行彭阳县支行向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9月1日,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归还了信用卡透支本息。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明知无还款能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超过规定限额和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杨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全部归还了透支本息,真诚悔罪,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