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年前,张先生碍于情面,为朋友陈某办理的一张信用卡提供担保。不久前,陈某不幸去世,留下了一笔信用卡欠款,银行要求张先生归还。日前,黄浦区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驳回银行的诉求。
2002年10月,陈某向银行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根据当时银行要求,办理信用卡需要有一名担保人。陈某找到了朋友张先生。考虑到当时陈某的经济状况和平时为人,张先生爽快地签下了担保协议。
去年,张先生突然收到银行通知,称陈某从2009年9月起共透支消费2700余元,加上透支利息、滞纳金等总共有8300余元没有归还;而陈某因病已去世,这笔钱需要担保人张先生归还。张先生提出质疑并拒绝还钱。银行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张先生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归还透支款8372.94,并按每日千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庭审中,张先生辩称,自2002年10月到现在,银行曾多次因信用卡到期为陈某换卡,但从没有询问过自己是否愿意继续担保。银行坚持认为担保人并不是担保信用卡本身,而是担保信用卡账户中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有效期。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信用卡的有效期最长为2年,每2年更换新卡。银行在到期换卡时应告知担保人,并征求担保人意见。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证明银行已经征得担保人张先生的同意,因此要求张先生还款的行为片面加重了担保人的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