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6月6日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信用卡全额罚息将成为历史。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6月30日。
全额计息的行规或将打破
如果信用卡持卡人没有按时全款还款,就会产生利息,目前国内银行中最主流的就是“全额计息”,即对全部消费金额进行计息,虽然不少银行在全额计息的上设置了“容差容时”服务,但一直以来质疑此项规定合理性的声音从未间断。
对此,征求意见稿中给出了两个方案:
方案一是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方案二是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利率上限明确: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不支持
征求意见稿称,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违约金等的,对于未超过年利率24%的数额,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持卡人自愿支付后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规定与《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保持一致。
实践中,在认定银行因用户逾期还款收取的利息、复利和违约金是否过高时,有的法院就是根据《最高法关于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利率作为参考,不过亦有法律界人士认为,银行是持牌金融机构,应该通过金融监管部门发文或最高法出台解释对信用卡利息和违约金的问题予以规范。这一问题随着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即将明确。
盗刷举证责任明确
对于他人伪造银行卡刷卡进行取现、消费、转账等情况,征求意见稿规定,因发卡行未即时告知持卡人银行卡账户交易变动情况,导致无法查明伪卡交易事实的,发卡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持卡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卡行发送了银行卡账户交易变动的通知后,未及时告知发卡行存在伪卡交易事实、挂失或报警,导致无法查明伪卡交易事实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网络盗刷章节中,《规定》明确了先行赔付责任,“非银行支付机构或者发卡行承诺先行赔付持卡人银行卡网络盗刷损失,持卡人据此请求其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就是6月6日最高法发布的,主要的几点就是这三点了,今天的分享到这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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