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周先生因为觉得卡不好用,注销掉了此前办理的中国银行信用卡。不过,与之相关的麻烦却没有消除。3年过去了,这张注销掉的信用卡产生了90多元的欠款利息。周先生也因为这个信用卡污点,买车时多支付了7000多元的利息(据央视3月24日《每周质量报告》)。
无独有偶,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也报道称,北京的张女士一张注销了的招商银行信用卡竟然还能收到汇款,但是想取出汇款却要缴纳数额不菲的手续费。
明明持卡人已经注销了信用卡,为什么这些信用卡还 “死而复生”呢?银行方面对此的解释是,卡片虽已注销,但对应的账户信息却仍然保留,账户的功能可以随时使用,用户也可以随时申请恢复。银行称,根据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银行账户信息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正是凭着这一点,银行对周先生已经注销的信用卡,仍然收取高额的罚息。据报道,周先生经过信用卡客服中心、银行柜台二次核实,按银行要求的还款额还清欠款并注销了信用卡。可是,银行却在次月称,周先生还款时已过还款日,上月的欠款还需支付全额罚息4.28元。就这样,4.28元利息通过利滚利,在尚未注销的信用账户里衍变为97.99元,3年里涨了23倍。
显然,银行销卡不销户,除了有挽留用户的考虑,更多地是为了谋取高额罚息。
而这显然并非消费者的本意。消费者办理销卡手续,是想一并解除与该银行此前订立的合同关系。通俗地讲,就是牵手之后要分手。即使两者今后再次联姻,那也是要重新订立契约。
所以,笔者以为,银行同意消费者还清欠款并核销卡片,那么两者此前订立的合同就已解除。结清债权债务关系后产生的所谓的债务,也就和消费者无关。即便4.28元欠款是因为银行此前计算错误所致,那么银行也只能就此进行追偿,而不能依照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复利,更不能因此给持卡人留下不良信用记录,因为两者的信用卡合约已经解除,上述霸王条款自然也就失去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银行信用卡销卡不销户,还可能为持卡人带来信息安全隐患。此前,歌手孙楠销卡后被盗刷120万元事件,就是银行“内鬼”窃用孙楠未核销的信用账户信息,让其信用卡“借尸还魂”的。
正因为如此,笔者建议有关监管部门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也期待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呼吁各大银行从方便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不再为信用卡销卡设置重重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