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龙泉的项先生去台湾旅游,遭遇小偷后,信用卡被恶意透支,银行催其还上被透支款项。他将银行诉之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银行自己承担信用卡被透支的责任。银行不服,上诉至浙江丽水中院,今日,丽水中院就此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项先生是浙江丽水龙泉人,2005年9月,他为了用卡方便,向丽水市建设银行分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申请表载明境外消费用卡和网点取卡均无需密码,只凭您的亲笔签名。
2009年11月20日,项先生持卡到了台湾旅游,没想到第二天下午3点左右钱包就被偷了,钱包里装有该卡、身份证以及其它信用卡等。项先生急忙联系了境内的家里人,让他们挂失信用卡,但是银行说需要本人才能挂失。无奈项先生在一个小时后又打了电话给银行进行了挂失,所幸的是,银行告诉项先生还没有刷卡记录。
正当项先生松了一口气的时候,晚上银行又打了个电话给他,告知卡内已被消费新台币19万多,项先生一下子傻了眼。更傻眼的是过了没多久,银行就开始催款了。万般无奈的他只好将中国建设银行丽水分行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信用卡刷卡消费交易中,直接与持卡人发生信用卡法律关系的是发卡银行,而非商户。持卡人刷卡消费就意味着持卡人授权发卡银行从其银行帐户中支付或者从其授信额度内透支相应的金额给商户。发卡银行接受持卡人的授权进行相应的支付时,应当首先审查授权支付是否为持卡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商户应当将交易凭证提交发卡银行审查,发卡银行审查无误后再向商户付款。
而发卡银行与可提供刷卡消费终端设备的特约商户系另一合同法律关系。相关机构向特约商户提供刷卡消费终端设备,为发卡银行扩大了信用卡的使用范围,提高了交易效率,他们之间的协议效力不及于信用卡领用合同的当事人。
法院还认为,相关机构向特约商户提供刷卡消费终端设备,意味着可在该终端设备使用的信用卡的各发卡银行金融服务的延伸,该持卡人在商户的刷卡消费终端设备刷卡消费,系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发生关系。
因此,商户是否被相关机构授权审查以及其是否严格审核进行刷卡消费人与真正的持卡人身份相一致,由此带来的风险不能由真正的持卡人承担。故判决原告信用卡于2009年11月21日发生的三笔非项先生本人亲笔签名而透支产生计新台币193250元的民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