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金银豹监罚决字〔2019〕33号、34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员工管理不到位,员工违规兼职;贷后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被挪用;向关联方发放信用贷款;天津银保监局对4起要求地方政府提供担保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609.25元,罚款180万元,罚款1805609.25元。此外,周因对员工管理不善和员工违规经营、兼职违规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被给予警告处分。 金银豹建分决字[2019]33号显示,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员工管理不到位,员工违规兼职;贷后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被挪用;向关联方发放信用贷款;有四种非法行为要求地方政府提供担保。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第二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部分领域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一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第三十五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个人消费贷款领域风险提示的通知》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003010第40和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天津银保监局决定没收违法所得5609.25元,并处罚款180万元,合计1805609.25元。 晋建飞决字[2019]34号文称,周对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员工管理不到位、员工违规兼职”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天津银保监局决定对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03010第二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规范员工行为的相关制度,明确对员工的禁止性规定,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督和调查,建立员工异常行为报告和调查机制。 103010第二条规定:加强银行员工行为管理。 (一)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覆盖各类从业人员的全员管理制度,将银行从业人员不得参与民间借贷、充当货币经纪人、通过业务办企业或者在工商企业兼职作为内部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要求银行员工通过签订协议、承诺书等形式严格执行,落实到各机构、各部门负责人。可以探索建立员工在职状态查询制度,防止非银行员工假借银行名义办理业务。 (二)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员工异常行为的监管。建立员工异常行为内部报告制度,通过问卷调查、电话回访等方式向银行客户了解银行员工是否参与民间借贷。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话等手段建立外部举报机制,利用社会力量加强对银行员工行为的监管。对于消费异常、朋友复杂、不良习惯的员工,要采取适当的面谈、沟通、轮岗等措施,防止其发生。 (3)商业银行可探索建立员工账户监控系统,按照与员工的约定监控员工账户异常交易。如遇到与客户发生资金往来、账户交易频繁或转账金额较大等异常情况,需对交易背景有深入了解。要加强突击检查,采取不定期“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手段,排查银行员工是否在工作场所违规保管借条、凭证、合同、印章等物品。 (4)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营业网点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的管理,及时发现并防止员工与客户签订协议、合同或从事其他民间借贷活动 (6)商业银行应加强全业务流程管理,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制度执行力。正确处理业务发展与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关系,不断完善考核机制,合理确定或适当增加合规和风险管理指标在考核体系中的比重,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指标的权重应明显高于其他指标。培养全体员工对合规风险“零容忍”的思想。建立有效的问责制度,严格追究责任。 103010的三个规定:加强监督监管。各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职责,严格落实“未及时发现风险就是失职,未及时提示和处置风险就是失职”的工作要求,各司其职,全面提升履职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做好风险监测,确保及时预警、及时处置。要加强对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持续跟踪机构风险排查整改落实情况,将相关工作要求纳入现场检查、核查、督导项目,确保政策要求落实到位。 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和风险管理。 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贷款发放必须用于满足实体经济的有效信贷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做好授信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客户的有效信贷需求,合理确定授信额度、贷款发放金额和期限等,确保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真正用于满足客户的生产建设、服务运营或消费需求。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贷后检查,坚决防止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等领域,防止个别企业利用票据贴现套利等造成信贷资金“空转”,不得通过贷款转存等手段虚增存贷款,不得脱离客户的有效信贷需求发放贷款。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完善配套制度 (一)完善债务报告和公开制度。完善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加快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反映政府的资产负债情况。对于中央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如棚户区改造等形成的政府性债务,应当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单独检查、单独考核。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公开制度,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各地区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及其项目建设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建立考核问责机制。把政府性债务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明确责任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对本地区地方政府性债务负责任。强化教育和考核,纠正不正确的政绩导向。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强化债权人约束。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金融机构等购买地方政府债券要符合监管规定,向属于政府或有债务举借主体的企业法人等提供融资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并按照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
中国银行天津分行被警告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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