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010(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和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的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具体问题说明如下: 第一条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写入磁条介质或者芯片,或者以其他方式伪造多张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二十五张的; (二)单独或者合计伪造信用卡余额、透支额度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信用卡单笔或合计余额、透支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余额和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银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和透支额度为准计算。 第二条 持有或者运输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额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仍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提供他人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十张以上信用卡的。 违反他人意愿,使用本人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大陆旅行证、护照等身份证件申请信用卡,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申请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身份证件骗取信用卡”。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足以伪造可以交易的信用卡,或者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多张信用卡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5张以上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第四条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信用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人民团体罪。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机构或其人员。凡是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信用证明材料的。对于信用卡申请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实质上不准确的证明文件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虚假身份证件骗取的信用卡、无效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提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以其他非法手段窃取、收买、骗取或者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通过互联网或者通信终端使用的; (四)其他骗取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条 的持卡人为了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过了规定的限额。 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单位犯本解释第一条、第七条规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各该条的规定执行。 |
刑法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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