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第十一条》首次提到“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设立合资公司,设立外方控股的财富管理公司。” "“理财公司”是一种全新的金融机构."董希淼表示,虽然监管部门明确鼓励设立外资控制的财富管理公司,但该类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范围、投资限制及各项监管指标尚未制定。 根据何的分析,对于监管部门来说,金融公司外资持股比例的上限,注册资本的要求,以及符合哪些条件的外资股东可以作为发起人。外资控股的业务范围是否与中资控股完全一致?这些关键问题需要进一步澄清。 从2017年开始,外交部宣布,中国将按照自己的扩大开放时间表和路线图,大幅放宽金融业的市场准入;到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博鳌亚洲论坛上宣布了11项扩大金融开放的具体措施;截至目前,随着“国家十一条”的开放举措,一批具体政策逐步落实兑现,反复印证了“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上,只会越开越大”的承诺。 然而,开放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开放也意味着竞争更加激烈,这也对监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中资银行和监管部门应做好相应准备。 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对外开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金融市场不断融入全球市场,商业沟通的复杂性增加,国内外法律、监管体系、商业模式的差异更加明显。监管当局不得不同时面对内部和外部因素。一方面,他们要为企业创造适合创新的发展环境;另一方面,要守住风险底线。 就银行机构而言,扩大开放将迫使中国银行业增强风险防控能力。“防风险”是近几年金融业的主旋律,但依靠关起门来,把风险和震荡挡在门外来防范风险是不现实的。是中资银行获取对外开放“经验”,提高抵御外部冲击的韧性和能力的长期途径。 |
多项政策已经落实 中资银行和监管部门需要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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