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制定的个人破产法律法规中,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和属性是救济。简单来说,人破产制度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那么,什么人才能申请个人破产?
什么人才能申请个人破产?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
也就是说,因为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导致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申请破产。社保连续满三年,已为特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且相关的财产登记、社会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的个人可以申请破产。如果夫妻中任意一方符合了上述的个人破产申请条件的,不再要求另一方符合居住地和缴纳社保的条件。
总的来说,个人破产只是针对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这一部分人只有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而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