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恶意透支 自酿苦果
青海新闻网讯 利用信用卡诈骗的犯罪活动可谓层出不穷,有恶意透支的,有非法套现的,有短信、电话诈骗的,还有克隆伪卡的。日前,家住西宁市城中区的邢某某就因恶意透支被法院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执行。
2008年5月27日,邢某某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申领信用卡一张,与同年7月3日至7日期间,邢某某持该卡通过ATM取现、消费等方式,透支本金11242.10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邢某某一直未偿还。与此同时,2008年5月23日,被告人邢某某向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电力支行申领信用卡一张,与同年8月22日至31日期间,持卡通过ATM取现、消费等方式,透支本金9949.9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邢某某一直未还。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21192元,数额较大,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至今未予清偿,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邢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邢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后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实,在二审期间,上诉人邢某某的家属向银行交纳全部透支的人民币两笔本息共计43856.30元,同时缴纳罚金两万元,上诉人邢某某请求判处缓刑的上诉理由成立。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二审出庭意见认为,上诉人邢某某的行为确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在二审期间还清了银行欠款并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而西宁市城西区虎台办事处也愿意对上诉人邢某某进行帮教,使其改过自新。建议二审对上诉人邢某某适用缓刑。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且不予归还,其行为确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亲属还清了邢某某在银行透支的欠款和利息并缴纳全部罚金,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