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信用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后产生了透支款项,法院依法判决信用卡出借人承担借款本金9100元及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
2016年3月,熊某向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额度为1万元的信用卡,并激活使用。曾某与熊某系朋友关系,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熊某借款。熊某手头并无现金,遂将该信用卡交于曾某使用,后曾某持卡进行透支消费、提取现金,起初尚能正常返还信用卡欠款,后曾某渐渐入不敷出,无法正常返还信用卡欠款。银行流水显示,截止2019年6月,尚拖欠借款本金9100元、利息2500.1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55.13元。
为此,曾某向熊某出具借条一张,写明借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的事实,并承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透支本金、利息等费用。后银行将熊某诉至法院,要求熊某返还上述借款本息。熊某辩称,曾某为实际用卡人,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熊某与曾某之间借用信用卡,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59条信用卡不得出租和转借之规定,属违规行为,因该《办法》是部门规章,而非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非必然无效。熊某向银行申请信用卡,原告核发后,经被告开卡,双方自此形成借贷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信用卡借款的双方当事人为银行与熊某,即便熊某将信用卡借给曾某使用,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银行有权要求信用卡出借人承担欠款本息。至于信用卡出借人与使用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可另案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