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醉酒的朋友寻找酒后遗失的信用卡,却在找到卡后一时起意从信用卡上取款9500元,并将卡丢弃。家住乳山的彭某就这样一不留神触犯法律,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
2009年12月的一天,彭某和妻子陈某与吴某和其朋友刘某一起在乳山某小区附近一家饭店就餐。由于朋友聚会大家都相当高兴,不胜酒力的吴某喝醉了。随后彭某和妻子还有刘某一起将吴某抬回家中。在送吴某回家的路上,彭某得知醉酒的吴某将随身携带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丢了。在将吴某安顿好之后,彭某遂单独返回寻找,在饭店门口的草丛中找到了吴某遗失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并将此卡藏匿。第二天上午,彭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某ATM机上用事先知晓的银行卡密码分5次支取了人民币共计9500元,后将该卡丢弃。吴某在得知信用卡被他人冒名取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乳山法院在2010年6月受理该案件后展开调查。日前,该院依据公安部门提供的各项证据认定,彭某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