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沙坪坝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原告刘先生是一家新加坡独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被告是某银行。
刘先生说,因信用卡的问题,被告对自己的名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他诉求法院,判决银行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1000元,并登报道歉,消除不良信用记录。
“我根本没有办过信用卡”
刘先生说,他从来未和这家银行打过交道,但2009年,银行的工作人员突然找上门来,要求他立即返还信用卡透支的2万元本金还有利息。
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刘先生,2008年,刘先生用自己的身份证在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2009年,银行总部已经向刘先生发出了3次催款,催款无效,工作人员才不得不找上门来。
“我根本没有办过信用卡。”刘先生说,他曾和工作人员去银行调查申请信用卡的相关资料,“上面的签字,根本不是我的。”
“肯定是别人用我的身份证去办理的。”刘先生说,2004年,他的第一代身份证在公交车上被别人偷走了,他就补办了第二代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的地址也和第一代身份证上的不一样。
尽管刘先生向银行解释,这个信用卡一定是被他人透支了。但2009年至2010年,刘先生还多次收到了银行的催款信息。
刘先生的代理律师说,“银行工作人员甚至到刘先生的公司去了解情况。”
2010年,银行向警方反映此事。“警方通过我的高层,让我去协助调查。”刘先生说,这让自己在公司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我的公司是外资企业,非常重视个人的信誉,如果不消除这件事,对自己今后晋升有很大的影响。”
银行:愿意消除不良信用记录
昨天,银行的工作人员坦言,从信用卡的申请资料来看,上面的签字,的确和刘先生本人的签字有很大的出入。
银行还说,由于这张信用卡是在2008年办理的,从银行的调查结果来看,只能看到消费明细,无法查实相关消费的监控录像,也无法查实消费的签名。银行工作人员说,“我们也经过努力,但也没有办法核实卡的归属。”
银行工作人员表示,认可刘先生的说法,愿意给刘先生消除不良信用记录,同时愿意当庭道歉。
在法官的组织下,双方进行了调解,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消除刘先生不良信用记录,并在25个工作日内注销刘先生的信用卡,赔偿刘先生精神损失费等4000元。
刘先生强烈要求对方出具一份书面的致歉函。“我答应,这份致歉函只用于在公司证明相关问题,不用于其他。”我们了解到,银行也答应了刘先生这一要求。本报记者邓文婷王珏
被告银行坦言,2008年左右,全国大部分银行都在信用卡业务上进行激烈的竞争,这个过程中可能在工作上存在疏漏。而现今办理信用卡已经十分严格。
法官说,银行在注重指标的同时,也应当重视质量,不然,会给当事人造成很大的困扰。
法官也提醒广大市民,个人信息一定要懂得保护,不得随意将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