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善意透支不构成犯罪,只要有证据证明透支之初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的,即不构成恶意透支。非法占有之目的具有一个兜底条款(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那么套现后用于生意周转,是否构成非法占有为目的呢?这里值得探讨的,非法占有资金如何理解,司法解释中”非法“和”违法“是不是同一个概念?
如果非法等同于违法,则因套现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则不构成犯罪,如果非法定义为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那么无疑套现构成非法占有资金。目前通说认为非法占有,是指一种没有法律依据的对他人财物的保有、控制、支配和处分。所以个人认为所有的套现行为均可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司法解释中已经明确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所以善意透支的前提是你必须真实消费,然后举出你在还款到期日前具有偿还的财力,以及你拒不归还的合理理由。
2、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只要透支本金不超过1万元的起刑点,不管罚息翻的再多,均不构成犯罪,千万不要受催收人员的欺骗。
3、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构成恶意透支,注意新的期限,催收两次,再过三个月,银行才有资格报案。
4、三个月到期前如能筹得部分本金,给银行发快递声明函,声明自己归还的钱款先专门用于归还本金,然后存入银行卡,只要本金减去返还款低于1万元起刑点,个人认为也不构成犯罪,只承担拒不支付余款和罚息的责任。
5、注意,一旦超过三个月规定期限,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只有全额返还本息,且最初恶意透支数额为1万-10万之间的,才能不追究刑事责任。
6、对“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的理解黑体字部分是完整主语这是一个完整的主语,不是指恶意透支,应负刑事责任,而是指”应付刑事责任的恶意透支“注意黑体字后的“的”,昨晚上一个叫onlyher的法盲,中文语法不过关误读司法解释不说,还说我是法盲,我这么解读大家应该明白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