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因信用卡透支被告上法庭后,以接到银行电话通知才得知卡丢失并被盗刷为由,拒绝还款,但法院两次判决:王某需偿还银行欠款本金和利息共计6万余元。
【案件回顾】
原告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起诉称,王某于2008年5月24日在该行办理了一张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对方开卡消费后,未按期足额偿还其名下信用卡用款。截至2014年1月22日,王某因信用卡透支发生的欠款本息共计6万余元,故起诉要求对方偿还。
王某不同意银行的诉讼请求。他表示,自2010年12月3日后再未使用过该卡消费,后接到银行电话通知还款,才知道信用卡丢失并被盗刷。随后他向银行申请挂失,但银行告知信用卡存在逾期时不能挂失,后其曾向警方多次报案。此外,虽然有信用卡电子账单,但因其绑定邮箱无法登录,他自2009年后不再使用,也未办理电子账单邮箱变更手续。
融360解析
依据信用卡关于挂失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等方式向银行办理挂失,挂失手续生效前发生的所有交易,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王某于2011年6月底7月初报案,至今未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故应承担相应后果。
此外,信用卡在2010年12月3日后使用频繁,有大量还款和刷卡消费发生的事实,但无证据证明信用卡被盗刷,故王某需要承担责任。因个人原因未进行查询,属个人过失。
融360提醒
信用卡丢失后一定要挂失哦,否则盗刷风险大增。此外,持卡人需要提高对信用卡的重视度,定期关注信用卡所绑定的电子邮箱,发生变动时及时到银行变更,或者开通短信提醒、利用银行微信或APP,及时了解信用卡资金动态,以确保信用卡安全。
同时,如何取证,证明是盗刷也十分关键。迅速到附近的柜员机或者银行取100元,或者是到附近能刷卡的地方随便刷一笔,就可以证实目前卡在自己手上,是被盗刷,而非个人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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