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银行的信用卡条款中都有类似这样的规定:甲方未在到期划款日或之前偿还全部欠款的,全部应还款项(含甲方已还部分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透支利息。用四个字来概括就是——全额罚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及人民法院支持持卡人对于“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引起了广泛关注。
采用最低还款额方式透支后银行的罚息基数,最高法支持的是按余额罚息,而绝大多数银行都是按全额罚息。
什么是余额罚息与全额罚息
举个例子,如果有人刷卡刷了12000.1元,选择了每个月只还最低还款额,那么,按余额罚息就是还多少就按剩下的本金算利息,例如,还了2000元,就按10000.1算利息;
而按全额罚息就厉害了,即使这个人还完了12000元,只剩下一毛钱没还,也要按12000.1为基数继续计算利息。只还最低还款额利息本来就很高,一般是按日计算,一天万分之五,直至还清为止,也就是说,如果是上面说的这个人一年才还完,按全额罚息的话,光利息就快要两千二了,按简单年利率计算的话,超过18%,这绝对不会是一笔小的数目。
那么,信用卡全额罚息与余额罚息,你支持哪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