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罚单满天飞。8月6日,除招商银行和交通银行双双收到上海银保监局发出的天价罚单外,中行吉林省分行也不幸“躺枪”,收到吉林银保监局20万的罚单和警告处分。
据吉林银保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因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业务未有效落实授信担保条件,被处罚款20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除此之外,该分行仍有另一项处罚信息,警告处分,未涉及罚款。主要涉及违法事项目为“相关责任人刘愚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业务未有效落实授信担保条件负直接经办责任”。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