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岁出头的刘某以借用身份证为名,多次使用他人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然后将骗领的信用卡出售给诈骗团伙。近日,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刘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至2010年4月间,被告人刘某以借用身份证为名,多次使用他人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前后骗得张某、刘某、李某等人的信任,骗领6张信用卡。在得手后,刘某以人民币15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许某等诈骗团伙。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向他人出售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6张,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但其所出售的信用卡被他人用于诈骗活动,造成多人财物被骗的危害后果,应酌情从重处罚。另被告人的非法所得应予以追缴。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