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1日,在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操作下,刘某向一家银行申领信用卡,并填写了申请表。后来,刘某没有收到申办的信用卡,却一再接到这家银行工作人员打来的催促还款电话。为此,刘某将银行起诉到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对原告名下的信用卡予以销户,并确认该卡的任何消费透支行为与原告无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事情的具体细节是怎样的呢?跟着卡宝宝去看看吧。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1日,原告刘某填写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在申请表上,原告亲笔填写住址、手机号码、工作单位等信息,同时出示身份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其本人还与被告工作人员孟某合影。9月9日,银行按原告指定的地址寄发信用卡。自2016年9月起,被告工作人员拨打原告留存的联系电话,对信用卡所欠款项进行催收,后又多次联系原告及其亲属进行催收,均未果。截至2018年3月9日,原告名下信用卡欠款数额为39896元。
法院另查明,2018年1月23日,原告以自己被信用卡诈骗为由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2月6日,当地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述他在申请表中所填家庭地址和联系电话均系虚假信息,是他通过朋友认识的一个叫齐某某的人让他那样填的,填完之后其从未收到过信用卡,更不存在激活和透支行为。
法院:申请人填写不实信息,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信用卡纠纷,原告刘某向被告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身份及工作证明,被告同意办理并向其发放信用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由此双方形成的合同关系,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作为申领信用卡的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申请表,并应对自己所填写的申领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但原告在申领信用卡的过程中,填写不实信息,提供不实资料,违反了《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应承担因自己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被告根据原告申请资料中留存的联系方式核对相关信息、寄发相关卡片,根据欠款情况进行催收,符合《信用卡章程》载明的发卡机构的权利内容,无不当之处。综上,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卡宝宝提醒: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本案中,刘某明知齐某某让其在信用卡申请表上填写的是虚假信息,仍旧按照他人指使填写,这一反常举动,让刘某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