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已经普遍使用,但是部分使用者逾期还款的情况也常常出现。那么,除了支付本金利息和复利,滞纳金是否要支付呢?昨日,记者就此采访咨询了法律专业人士,滞纳金往往属于重复归责,加重了非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责任,因此,《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关于滞纳金和超限费的约定属于无效条款。
案例:2011年,刘先生向某银行柳州分行申请办理一张白金信用卡,2014年开始,刘陆续透支取现、消费,截至2014年12月24日,共计透支本金4.83万余元,银行除要求其支付透支本金外,还要求其支付滞纳金1.18万余元,利息、复利及手续费6000余元,双方就滞纳金等事项协商无果,产生诉讼。
在银行将刘先生起诉到法院后,案件经过一审、二审。一审法院认为:《信用卡领用合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照约定履行,因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刘先生支付利息、复利和滞纳金等。刘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中院提出上诉。
柳州中院审理认为《信用卡领用合约》属于格式条款,复利属于违约金的一种形式,滞纳金超限费在性质上亦属于违约金。合同约定持卡人在逾期还款后,除应支付利息和复利外还应当支付违约金和超限费,属于重复归责,加重了非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责任,故《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关于滞纳金和超限费的约定属于无效条款,法院二审改判,刘先生偿还本金外,应支付利息和复利,不需支付滞纳金。
说法: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陈兵律师告诉记者,首先,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草拟相关的格式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而本案中,银行规定,逾期还款除收取利息、复利外,还额外收取超限费、滞纳金等费用,该条款加重了非格式条款提供的责任,应属无效条款。此外,银行的主要业务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信用卡逾期还款,给银行造成的损失一般均为利息损失,在银行收取利息及复利后其损失已经完全得到弥补,若允许其收取高额的滞纳金、超限费等费用,持卡人支出的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等费用的总和将超过民间借贷中可保护的最高年利率24%,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因此,市民们应该注意,《信用卡领用合约》属于格式合同,其中超过免息还款期限后,持卡人除支付透支本金、利息、复利外还需向银行支付滞纳金及超限费的条款,加重了非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责任,属于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