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电国务院日前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办法》共有9章32条,明确了专项附加扣除的原则和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扣除标准、扣除方式,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办法》规定,纳税人子女在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的支出,以及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支出,纳税人可选择由夫妻一方按每孩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选择夫妻双方分别按每孩每月500元扣除。
《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继续教育发生的支出,其中属于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按每月400元扣除,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4年);属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扣除3600元。
《办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由纳税人负担的医药费用支出超过1.5万元的部分,在每年8万元的限额内据实扣除。可扣除的医药费用支出包括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
《办法》规定,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选择由夫妻一方按每月1000元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20年)。
《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在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的,按每月1500元扣除;除上述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按每月1100元扣除;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按每月800元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
《办法》规定,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的支出,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支出可以扣除。纳税人属于独生子女的,按每月2000元扣除;属于非独生子女的,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其中每人分摊的扣除额度不得超过1000元。
《办法》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协助核实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同时明确,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个税专项抵扣来了!如何抵扣、夫妻放在哪一方抵扣大有学问!
1、子女教育:
从学前教育开始,留学需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证明,每个孩子可抵扣1000元/月,两个孩子就2000元/月,减免的方式有三种:可以放妻子这边,可以放丈夫那边,也可以夫妻双方各抵扣一半,需要满足的条件就是:孩子要满3周岁。
2、继续教育:
1)学历教育:一个月可抵扣400元,一年减4800元(定额);
2)考证:一定要考出证书才可以减免,一个月可抵扣300元,一年减3600元。
3、住房租金: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的:1500元/月。
除上述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1100元/月。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800元/月。
情侣双方在没结婚前合租,通过跟房东分别签租房合同,可实现最大抵扣,即根据不同城市,每月两人合共可扣1600元-3000元不等;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
首套房贷款利息可以减税,定额为1000元/月(最长不超过20年,即总额不超过240000元),房贷利息可以协商,每月1000元全在丈夫那边抵扣,还是妻子这里抵扣;
若夫妻双方婚前均贷款购买首套房,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5、赡养老人:
独生子女可抵扣2000元/月,非独生子女可抵扣1000元/月。
父母需年满60周岁。
6、大病医疗:
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部分;
看病的医药单据要保存;
医保和自费除外,最高年抵扣上限为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