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杨某伙同李某、刘某(均在逃)以信用卡调包的方式,分别取走现金800元和2000元,又从乐都县中国邮政储蓄机上取走现金4000元。
2012年4月30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伙同李某、刘某(均在逃)以信用卡调包的方式,在乐都县宇通宾馆楼下农行商场分理处ATM机上先后将取款的乐都县达拉乡袁家台村袁某某和共和乡童家村袁某某的信用卡调包,分别取走现金800元和2000元,后窜至农行桥北路分理处将正在ATM机上取款的乐都县芦花乡东岭村李XX信用卡调包从乐都县中国邮政储蓄机上取走现金4000元。
乐都县人民检察院接到该案后,经依法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调取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遂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近日,乐都县人民检察院就依法批捕了一涉嫌信用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