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丢失被盗刷了近1.5万元,沈阳市民林某发现,盗刷卡的这家商户竟然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
他将该商户的POS机收单机构——某银行支行告上法庭,要求该行赔偿盗刷款以及利息、罚息。
信用卡被盗刷 刷卡商户未工商登记
2008年11月,沈阳市民林某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林某称,2010年12月19日他将该卡遗失。当日20时许,林某在大北派出所报案,称其在小北手机市场附近遗失银行卡。
该卡于遗失当日12时34分51秒在银行进行挂失。该卡挂失前,当日发生两笔交易:11时25分18秒现金还款,金额为1200元;12时7分7秒,该卡POS机消费14985元。
林某称,第一笔交易是自己所为,后该卡遗失,第二笔交易是别人盗刷。信用卡交易说明显示:该交易商户为沈阳的一家香烟酒茶商行,商户地址为沈阳市皇姑区,刷卡人签名为宁某。
林某到沈阳市工商事务咨询中心查询,发现沈阳市现有企业名称库中没有这家企业的注册登记资料,并请沈阳市工商事务咨询中心开具了一份证明。而某银行的一家支行是为该香烟酒茶商行提供POS机的收单机构,该商户是该行的“特约商户”。
2012年2月2日,林某丢失的信用卡的发卡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林某偿还包括14985元在内的款项及利息、罚息共计43377.33元。2012年2月28日,法院判决由林某偿还上述款项。
林某诉至法院,要求某银行支行偿还上述款项。
收单机构未严格审核 担责70%
被诉银行的支行提供了这家香烟酒茶商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开户许可证”、沈阳市皇姑区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营业场所外景照片。2012年8月20日,双方签署“特约商户解约通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林某作为信用卡的持卡人,有妥善保管好自己信用卡的义务,由于自己的疏忽遗失信用卡并造成财产损失,自身有一定的责任。某银行支行作为信用卡的收单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POS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之规定,在对商行的审验过程中未尽严格审核义务,使得未在工商登记部门注册登记的个体户成为其“特约商户”,且其在使用POS机终端时未对持卡人身份进行识别,造成原告信用卡被“宁某”使用、原告财产损失的后果,故该银行支行应对原告信用卡在其“特约商户”被“宁某”消费的14985元及相关费用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该银行支行对林某在其“特约商户”POS机终端被消费的14985元及其相关损失(利息、罚息等)按70%承担赔偿责任。
该银行这一支行于2015年撤并,相关业务已并入另一支行。宣判后,该支行不服上诉,辩称应追加香烟酒茶商行或其法定代表人和信用卡开卡行为第三人,对于林某卡内资金被刷走,该行不存在过错。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