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5日,刘某向某银行申请了一张准贷记卡,并获得了6万元的信用额度,有效期为5年,合同约定应在首笔透支发生之日起60日内偿还全部透支本息。同时,王某还与该行签订一份保证合同,为刘某使用准贷记卡所实际形成的最高余额6万元的债务提供担保,但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后刘某用该卡消费并透支,至2014年1月10日共透支5.9万余元。逾期后,该银行多次催还,但刘某因经济状况不佳等原因,至今分文未还,且外出务工下落不明。王某也以无钱为由拒不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银行将刘某和王某一并诉至法庭。
近日,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令刘某支付银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5.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案主审法官庭后表示,用卡人利用信用卡消费或透支,与发卡行之间构成借贷法律关系。刘某透支信用卡,经催缴后拒不还款,可以认定已构成实际违约,应当偿还透支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王某与银行形成了担保合同关系,现刘某未按约定归还透支款,王某应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因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王某依法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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