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银行基本不赔偿,这是普遍的情况。不过,如果你能提供这2个证明,银行是不赔偿都不行了。
1、银行无法证明盗刷者是持卡人本人
最近就有例子。陈先生的借记卡40万元被盗刷,银行卡在陈先生手里。银行方面认为,此次盗刷可能是陈先生本人所为。涉案借记卡的交易记录都是凭借密码进行的,陈先生自己没有保管好密码,应该自行承担后果。
然而陈先生坚决否认,银行卡一直由他本人保管,自己并没有进行交易或授权他人交易。陈先生怀疑,自己的银行卡是被人仿制盗用了,因为该卡没有副卡,而且密码只有他本人知晓。
融360点评:在此争议的问题上,银行并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盗刷行为与陈先生本人有关。
2、银行有复审查卡片真伪义务却并没尽责
因此,“涉案银行是否系伪卡”这个问题,就成了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然而,根据公安局调查的结果,并没有发现陈先生有何案外人相勾结恶意制造盗刷情况。由此,法院认为,陈先生在被告银行开设账户,双方构成储蓄合同关系,在此关系中,银行应当保障储户银行卡内的资金安全。根据相关规定,使用涉案的储蓄卡消费必须先行满足两个条件:一为有效合法的储蓄卡,二为正确有效的密码,如在POS机上划卡消费,还应由持卡人在POS交易单上签字确认。并由受银行委托的商户核对该签字与卡片背面持卡人签字的一致性。
因此,被告银行应当负有安全保障和谨慎审查银行卡所载账户信息与银行卡本身真伪的义务。被告在拥有信息优势、技术优势的情况下,不但不能证明原告陈先生存在密码泄露的过程,也未能证明诉讼交易是陈先生自己或其授权他人持真实的银行卡所谓。而陈先生在得知不法侵害发生后,及时与银行进行核对,并先后前往被盗刷地、开户行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报案时也出示了诉讼借记卡,因此他已经尽到了基本的谨慎义务和通知义务。
由此,法院判定报告银行存在过错,应当就陈先生的损失承担足额赔偿责任。
融360点评:只要持卡人能够在被盗刷的第一时间,做到基本的谨慎义务和通知义务。而银行又无法证明盗刷和持卡人本人有关;银行又复审查卡片真伪义务却没尽责,就可以诉至法院,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