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银保监会办公厅下发《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完善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预防工作机制,防控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促进银行业保险业健康发展。
意见指出,要严防信用卡业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严格资信审查,杜绝为追求业绩不顾申请人实际还款能力滥发信用卡的行为。防范从业人员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勾结进行信用卡大额套现、伪造信用卡、非法买卖信用卡客户信息资料等行为。
近年来,信用卡大额套现的违法行为屡见不鲜,从业人员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勾结进行信用卡大额套现危害更甚。
日前,裁判文书网披露一则银行员工成立壳公司帮人套现的判决书,可以作为信用卡大额套现的经典案例。
判决书显示,2015年11月,江西某银行支行长张某与两人协商成立了江西省菲戈实业公司。成立公司之后,张某等人率先申领了一部POS机。随后,张某与其所在支行客户达成协议,其帮助客户套取信用卡现金,收取约定的手续费。
一年时间里,在没有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张某等人帮助13名办理过装修分期贷款业务的贷款人,套取信用卡内资金共计132.5万元,并从中获得手续费3.45万元。
2017年11月,张某等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作为一起银行从业人员勾结社会人员实施信用卡犯罪的一起典型案例,从中可以看出,银行从业人员在利用POS机套现牟利这种情况,要比一般案件更加方便和精准。首先,银行从业人员对POS机和信用卡申请流程较为熟悉;其次,银行从业人员可以获得大量贷款人信息并进行精准推广。
上述行为实质上已经触犯刑法。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指出,张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采用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总计132.5万元,扰乱市场之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
最终,张某等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