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的,死亡时按死亡时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死亡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投保时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死亡保险费按照下列方式缴纳: 第一个保单年度3年内死亡的,按死亡时保单账户价值的120%作为死亡保险金给付,合同终止。 第二个及以后保单年度死亡的,按照死亡时保单账户价值支付死亡保险费,合同终止。 |
平安额外财富宝养老保障万能死亡保险的解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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