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多次透支信用卡,消费人民币累计达13000余元。还款期限到了以后,银行业务员多次打电话催收,甚至上门催收,高某也未予还款。因为高某超过3个月未还款,银行方面遂报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申领、使用信用卡。
今年30岁的高某从事个体经营,为方便做生意和购物消费,于2010年4月申领了交通银行的信用卡。用卡前期,高某认真遵照银行规定,透支数额也都能在还款期限内偿还。时间一久,高某按期还款的弦放松了,觉得就算超期也无非就是交点利息,而且自认为银行对客户的监管鞭长莫及。
在这期间,高某多次透支信用卡,消费人民币累计达13000余元。还款期限到了以后,银行业务员多次打电话催收,甚至上门催收,高某也未予还款。因为高某超过3个月未还款,银行方面遂报案。最终,高某不仅要归还银行18000余元的本金和利息,还得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示:信用卡具有透支功能,但透支使用不当、数额较大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信用卡持有人在办理、使用信用卡时,应当注意信用卡的透支额度、还款期限、欠款数额以及还款清偿顺序(一般银行在收到还款后先清偿银行费用如手续费、滞纳金、利息等,如有剩余再清偿本金)。在还款时尽量缴清本金及费用,否则可能被计算复利。持卡人应保持预留联系方式畅通,便于掌握银行催收情况,至迟在银行两次催收后3个月内还款,否则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