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全额罚息广受消费者诟病,持卡人消费后,即便零头未还清,银行仍以全部欠款为基数。近日,市民张先生因欠11.3元未能及时归还,被民生银行按600余元的全部欠款计息,而前往北京将其告上法庭。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按《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计息,而不能依据本银行的《信用卡章程》。因此判令民生银行只应扣取未偿还部分的利息0.282元,并退还其多收取的利息6.73元。
案情回放
2006年9月,天津市民张先生与民生银行签订《领用合约》申请信用卡金卡。2009年9月底,续办信用卡时,双方并没有签订新的《领用合约》。2010年10月,张先生用该信用卡刷卡消费670元。该月底最后还款日,他通过自动柜员机还款650元。11月16日,他收到账单发现,因少还11.3元产生了7.01元的利息。月利率竟达62%,高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3倍。
张先生认为,其持有卡未签订《领用合约》。逾期还款时计息方式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不一致。因此将民生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返还其人民币6.96元。民生银行方面表示,张持有的信用卡与其在此前申领的信用卡是续卡关系,应当遵守《领用合约》的约定。
法院判决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在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领用合同特别约定逾期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的情况下,民生银行应当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计息。张先生作为信用卡持有人逾期还款时,应当以其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透支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