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张某致电青岛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称其2005年本科就读期间,收到G银行为该校学生统一办理的银行卡,由于该卡仅用于在校期间的学费及日常存取款使用,并未注意到该卡为信用卡,2009年毕业后不再使用。2018年5月,张某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查询征信报告时,发现存在一笔不良信用记录,影响贷款,而产生该笔不良记录的原因,正是张某使用该信用卡取现200元逾期未还造成的。张某表示,对这200元的超额取现并不知情。在与发卡行多次协商未果之后,张某投诉至协会,要求G银行修改不良信用记录,并消除该卡产生的债务。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首先向张某详细了解了涉案银行卡的发卡过程、使用情况、逾期还款原因等。张某对超额取现200元未归还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张某同时认为,由于在上学期间对信用卡的性质和功能并不清楚,欠款并非本人恶意造成,且银行只提供了用卡说明,并没有进行专门培训,因此,银行也应承担一定责任。G银行表示,在信用卡还款日到期之前和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张某的不良征信记录之前,都已经向张某进行了告知,但由于张某更换了手机号,未及时在银行进行变更,导致张某未收到短信提醒,银行不存在过错。
调解员认为,本案事实基本清楚,张某混淆了借记卡和信用卡的性质和功能,变更银行预留手机号而未及时在银行变更,导致信用卡产生逾期费用,排除恶意透支不还款的可能性;银行在为大学生批量办卡时,未确认大学生已经获知信用卡的还款日、逾期费率、逾期后果等与金融消费者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因此,双方都应承担一定责任。在调解员的积极协调下,当事双方都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达成谅解,张某承担逾期费用的20%,调解成功。
调解员介绍,本案中,由于消费者在学生时代对相关金融知识有所欠缺,加之银行告知义务履行不到位,导致消费者个人信用不良,而随着全社会对信用信息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一旦形成不良信用记录,将有可能寸步难行。所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全面及时向金融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在营销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利于接收和理解的方式,向消费者及时、全面告知相关信息,并以适当方式确保消费者已接收完整信息。同时,还应加强金融知识普及,重点关注大学生群体,不断增强大学生的金融技能,帮助大学生健康成才。大学生因社会经验不足,更应当主动加强金融知识的学习,了解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相关知识,在选择或接受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认真了解产品的基本内容和风险特点,提升自身金融风险防范意识,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