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应某先后申领了一张某银行汽车信用卡和某银行贷记卡。应某领到信用卡后,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多次在ATM机和POS机上进行取现和恶意透支消费。
截至2012年6月,应某利用两张信用卡透支本金共计34379.51元。应某透支后逃匿外地,改变通讯地址,变更通讯电话以逃避银行催收。后经两家银行分别采用电话、上门、信函等多种方式进行催收,应某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经银行报案,应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抓后被诉诸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应某使用信用卡大量透支,透支后逃匿外地,变更联系地址和通讯电话,经发卡银行三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对其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