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我国信用卡持有人增长迅猛,信用卡得到了广泛普及,但由于有关知识宣传不充分,消费者对其特性和规则了解不足,导致一些持卡人在享受便利的“喜刷刷”之后,往往忘记及时还款,从而产生了高昂的利息,影响了个人征信记录,容易产生客户与银行间的矛盾和纠纷。
近日,就有客户因未全额还款产生的大额利息将某家银行诉至法院,引起广泛关注。融小妹整理了一些专家的观点,听听他们是怎么说的?
客户未能全额还款,为何要被“全额计息”
专家介绍说,信用卡既是支付结算也是消费信贷的工具,银行与客户之间是借贷关系,客户使用银行提供的信用额度通过刷卡完成交易后,就形成了对银行资金的占用,也就需要为此承担利息。因此,客户使用信用卡额度完成的交易,与通过储蓄卡(借记卡)存款所完成的刷卡交易是有本质区别的。
从银行经营角度考虑,客户自使用信用额度刷卡交易之日起,无论是否处于免息还款期,银行都要承担资金成本、运维成本和坏账成本。收取贷款利息,也是为了维持信用卡业务的正常运转,可以让更多的客户享受到包括免息还款期待遇等在内的各项信用卡服务。
因此,客户若未能在信用卡到期还款日前全额还款,其应付银行的利息就要从每笔刷卡交易各自的银行记账之日起、按照账单所列金额计收(直到还清为止),而不是从到期应还实际未偿还之日起计收,理由就在于:持卡人对银行信贷资金的占用,是从刷卡后的银行记账日起算,而不是从他未履行到期还款义务的那一天起计算的。实际上,对消费者而言,只要记住按时全额还款,使用信用卡就能轻松享受到发卡行给予的免息期内的“免息待遇”。
“全额计息”,是否公平合理
针对这一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业内专家介绍说,按照信用卡基本规则,银行都为客户提供免息还款期待遇。也就是说,如果客户在到期还款日前能够全部还清欠款,即可享受最长达50天(自刷卡消费之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免息期。一旦客户超过免息期未还或未按期全额还款,依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他就失去了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的条件。因此,可以这样说,信用卡“免息还款期待遇”并不等同于“免息”,更不能理解为“只要在免息期内,就是无条件绝对免息”。
为了让持卡人尽可能享受到“免息还款期待遇”,同时避免出现信用污点,在2013年颁布施行的《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中,银行业协会要求成员单位为持卡人提供“容时容差服务”,即为持卡人提供一定期限的还款宽限期服务,还款宽限期自到期还款日起至少3天。可能很多人觉得这还不够,认为容时应该更长一些,容差更多一些。但是,银行是金融机构,服务是有价值的,其自律约束总会有一个基本底线、最低标准。
日利率按万分之五收取,是否属于“罚息”
对此,业内专家解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颁布施行至今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信用卡并不存在“罚息”一说,只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正常计息标准。简单概括,就是“占用1天的资金就付1天的银行利息,直至款项偿清为止,除非满足免息还款期待遇条件可依规依约获得免息”。因此,可以说,如今的信用卡只有正常计息而没有“罚息”。
如何保障客户对信用卡计息规则的知情权
在信息披露方面,专家介绍,《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要求发卡行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客户对银行业务计息、收费标准及相关风险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一是要求成员单位加强信用卡业务信息披露,充分揭示信用卡计息规则的含义,应在信用卡申请表中以突出的字体明确说明计息规则,并通过网站等宣传渠道提供计算规则及模拟案例;二是要求成员单位执行监管规定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信用卡息费计收方式和相应的优惠措施,但应将相关信息明确告知信用卡申请人(或持卡人),确保申请人(或持卡人)可以根据自身意愿自主选择;三是要求成员单位于信用卡到期还款日之前至少3天通过账单、短信、电子邮件、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向持卡人提示还款;四是成员单位可提供多个账单日供持卡人选择、更改,但可限定更改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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