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7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罗某对银行规章制度进行研究后认为,只要其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后,定期归还一定数额的欠款,银行就只能进行催收,而不能说其拒不还款,进而避免被控告。
于是,自2008年开始,罗某在月收入只有人民币1千元左右的情况下,陆续使用申领到的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等多家银行的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用于归还拖欠的房屋租金、购买化妆品、高档服装等。在银行催收后,罗某每间隔23个月向上述银行的信用卡中存入人民币2元至20元不等的现金,以达到避免被指控犯罪的目的。
经统计,罗某案发时,恶意透支了5家银行6000至2.9万元不等的款项,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
警方提醒广大群众,信用卡恶意透支并非小事,信用卡恶意透支额度达到5000元以上,公安机关就可以立案。持卡人不仅要承担刑事处罚,还要交上一笔不菲的罚金。《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