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细则》”),属于无住房且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可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根据《细则》,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在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方面,属于无住房且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的情形,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属于有一套住房但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无住房但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为同一套住房的情形,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属于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有两笔及以上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非同一套住房的情形,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在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方面,《细则》规定,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