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央行网站,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最近发布了《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建立针对银行金融机构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
《通知》明确了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制度覆盖范围,管理要求和调整机制。考虑到资产规模,银行机构类型等因素,分别设定房地产贷款余额比例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比例两个阶段的上限,设置超过上限的机构过渡期建立区域差异调整机制。
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管理制度,是改善我国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和改善房地产长期财务管理机制的重要措施。这将有助于提高金融系统的弹性和稳健性,并帮助银行金融机构优化其信贷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促进金融和房地产与实体经济的均衡发展。
12月31日,央行网站还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答记者问》。
导言指出,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是指在中国设立的中资法人银行金融机构的房地产贷款余额比例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比例应符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确定的管理要求,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相应上限。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根据资产规模和银行金融机构的类型,制定了房地产贷款集中在不同阶段的管理要求。管理要求的设置要考虑到银行的类型,存量房地产贷款业务的现状以及未来的空间。同时,为了反映地区差异,在确定本地公司银行金融机构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的管理要求时,可以有适度的灵活性。管理体系还设置了过渡期,以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管理要求是根据法人(不包括海外分支机构)制定和实施的,没有针对各个地区的国家银行分支机构制定单独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