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子支付的日益普及,用信用卡支付各项花销已经是非常普遍的群体现象。如何正确使用信用卡已成为持卡人关心的重点,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使用信用卡时应避免以下四大禁忌。
转借、出租给他人使用
信用卡透支消费有免息期,有朋友想借着使用享受一下免息期,或是有人因自身条件不够不能办理信用卡而想要借用别人的信用卡透支“资金”救急。持卡人碍于情面借给了朋友,或是将卡租借给别人来救急。
实际上,这种借给或租给朋友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8条、第59条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本人使用,发卡银行应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1000元以内的罚款。基于此规定,对那些合法持信用卡者,无论是朋友还是别人,不管他人是出于什么目的想要借用自己的信用卡,还是不借为妙,因为这种违“法”行为,自己会付出金钱的代价。
将单位资金存卡中
有些信用卡办理者,可能是单位的会计或出纳,在日常工作中,单位资金可能有时要自己经手,如果这些资金在单位的账户上,在支取时手续就会麻烦一些。为了方便支取,他们有时会顺手把这些钱存入自己的信用卡内,但这其实是一种违法行为。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只能以持有的现金或以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转账存入信用卡。《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60条规定,将单位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的,人民银行应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内罚款。
丢失后不及时挂失
有些人的信用卡再有几天就要到有效期,此时,他已经还足了信用卡中所欠的资金,但恰在此时信用卡意外丢失。出于侥幸,有些人觉得如果要挂失还要掏手续费,现在自己已经还足了信用卡内所欠资金,只要信用卡一到有效期就自动作废,别人在几天内不可能破译自己的信用卡密码,便不去挂失,殊不知如此做法可能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资金风险。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52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向持卡人提供挂失服务,设立24小时挂失,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协议中明确挂失责任,说明密码重要性及丢失责任。《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53条还规定,除司法、仲裁机关另有判决外,挂失手续办妥后,挂卡人不再承担资金变动责任。因此,一旦信用卡遗失,要立即挂失。基于这些规定,对于持卡人来说,最好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虽说挂失需要支付手续费,但毕竟要比别人破译自己丢失的信用卡密码,进行恶意透支,造成信用卡资金损失要好得多。
通过虚拟交易提现
有些开办私营企业者,安装了pos机,于是便在办理了信用卡后,通过虚拟交易等手段套取信用卡中的钱,他们觉得这样做,自己既可以得到贷款资金救急,又不要支付贷款利息,真是一件美事。其实这种行为是不被允许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使用销售终端机具等方法,以虚拟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第225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基于这些规定,办理有信用卡者,有提现机会者,不可违规操作。可能自己通过这种手段可以解决资金困难且可以不支付贷款利息,但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一旦被查后果会非常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