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江苏高院公布了三起和银行卡有关的案件,持卡人因马虎大意,带来的损失可不少。
取款后忘拿卡,5分钟被取走1.5万元
市民蔡先生去ATM取了3000元之后就走了。隔了5分钟,蔡先生收到了银行的短信,显示银行卡被分三次、每次5000元,一共取走了1.5万 元。这时候蔡先生才意识到银行卡忘记在ATM里了,当即报警。根据银行监控显示,在蔡先生离开ATM后有名年轻男子张某在机器前共取了三次钱。当晚,民警 将张某抓获。根据张某交代,当天他也是去ATM上取款的,轮到他操作时他发现机器界面上显示有张银行卡已插入,而且已输好密码,于是取走了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结合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的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忘记拿卡钱被取走, 起诉银行被驳回
无独有偶,另一个“马大哈”郭先生在某银行ATM上取款后也未点“退卡”就离开了,该卡内16200元随后就被他人取出。郭先生到了第二天才发 现银行卡遗失,寻找未果后报了警。监控录像显示,在郭先生之后使用该柜员机的人分9次取走了这些钱。但不幸的是,报警后并未找到冒用银行卡的犯罪嫌疑人。
随后,郭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银行对储户款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银行柜员机设置不合理,存在安全隐患,银行应赔偿其上述损失。银行辩称,其柜员机设置符合法律规定及行业规范,郭先生损失亦非其原因所致,不应由其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先生取款时并不存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形,银行的ATM程序设置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行业规范,该ATM上也无影响取款人 安全取款或泄露取款人信息的其他设备。郭先生取款后,将银行卡遗忘在该ATM上,之后使用该柜员机者分9次从该卡中取款合计16200元。郭先生上述损失 与银行因储蓄合同关系而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其损失的产生系在其之后使用该柜员机者的侵权行为所致。郭先生未尽谨慎注意责任,将银行卡 遗忘在柜员机上,给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郭先生要求银行赔偿其16200元依据不足,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密码写在卡背面, 窃贼盗走六千余元
赵女士家中被盗,到派出所报案,称自己家被盗了,除了现金之外还有一张银行卡也被偷了,卡上的六千余元被取走。通过调取银行监控发现,一名左手 虎口处有文身的中年男子在案发当天早上通过ATM用赵女士的银行卡分四次取走了卡上的六千余元。经过侦查,警方发现雷某有重大嫌疑,并将其抓获。那么雷某 又是如何从赵女士的卡上取走钱的呢?
原来赵女士担心自己忘记银行密码,就把密码写在了卡背面。案发当天雷某采用推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赵女士租住处,盗取了一个红色皮包,包内有几百 元现金、一张身份证以及一张银行卡。雷某发现卡的背面写着一串数字当即就反应过来可能是密码,拿着银行卡到ATM上一试果然没错,成功地取出了六千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窃得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结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的情节,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