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春节,本是阖家欢乐的日子,但近日,市民韩先生却遇到了麻烦事,前日,他给本报打来热线电话,叙述他的郁闷事。
2013年1月30日,韩先生登录QQ朋友网时发现一位落款为“林洛然”的人在网上给他留了一段言,催缴信用卡欠款。韩先生承认,他在某银行办的信用卡确实欠款3754.18元,但早已还清。
让韩先生奇怪的是,这条信息至今仍发布在网上。更让他气愤的是,对方竟然将他的身份证号码、信用卡尾号等详细信息公布到他的朋友网上。“要知道,朋友网上的网友大都是我的好友,此举践踏了我的名誉和隐私权。”
韩先生质疑,银行是否有权将客户个人隐私和资料公示?还款了半年之久什么还不撤帖?银行利用催债公司的方式催款是否合法?
前日,记者跟随韩先生前往该银行寻求解释。
当事人吐槽>
已经还款 为何催款信息还在网上公布?
据韩先生介绍,催款帖是由一个落款为“林洛然”的人发的,帖子显示时间为2012年4月11日16点21分。催款贴内容为:身份证件号码330×××××××05292×××,截至2月28日,您尾号××××的某银行信用卡已经欠款3754.18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未清偿,你的行为已违反了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现限你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还清信用卡账户全部欠款,否则我部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以维护银行合法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将由你个人承担,如有疑问请致电:0571-8973××××。
“欠款的信用卡是在2010年9月份办的,透支额度为2000元,”韩先生说,“办卡后,我曾使用过信用卡,并几番进出,后来,我因业务原因去西部办事,忘了及时还款。”
韩先生说,“欠款后,银行曾打电话催款,经查询,加上利息,我的信用卡共欠款3754.18元。”
不过韩先生承认,0571-8973××××的电话曾经于去年4月份前给他打过电话,他并没有接听。
发现欠款后,韩先生于2012年8月将所有欠款还上。
原本他以为没有什么事了,直到他打开朋友网才发现催款信息的帖子仍留在网上,惊出一身冷汗。
姓名、身份证号码、信用卡尾号、欠款金额……他的详细信息在朋友网上一览无余。
韩先生非常气愤,一个人最私密的信息竟可以让人公然在网上公布。
“我的隐私权在哪?我的名誉权在哪?现在欠款信息已经被朋友知道了,我在朋友面前抬不起头,要是不法分子利用我的信息做坏事怎么办?”韩先生气愤地说。
昨日,正当记者在写稿时,韩先生通过QQ给记者发来了信息,他说,“原来留言的"林洛然"的名字忽然变了,变成了"陈思萌"。”原来的名字为何忽然变了,韩先生百思不得其解。
截至发稿前,记者多次刷新韩先生的朋友网,这条催债信息仍然存在,正如韩先生所说,原本留言的“林洛然”不知为什么名字变成了“陈思萌”。
银行回应>
确实会将客户信息提供给催收合作机构
前日,记者跟随韩先生前往该银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女副行长接待了韩先生。
该女副行长再三求证后表示,“银行确实有将部分无法联系到的客户委托合作机构进行催收,至于这个电话是否是该机构的,我尚不能确认。”
她表示,“我将尽快把详细情况上报给分行,最近几天会给韩先生一个满意的答复。”
昨日,该银行一名银行卡业务部唐姓负责人联系到记者,对于韩先生的事件进行确认和解释。
该位唐姓负责人承认,“我行在杭州确实有一个催收合作机构负责催债。”同时他表示,“至于0571-8973××××的号码,我已经联系了催收合作机构,对方称没有此号码,经查证此号码为私人号码。”
唐姓负责人说,“我行确实会将客户信息提供给催收合作机构,但我询问过该机构,他们在催收的过程中有一套流程,员工进行外呼时,只能看见客户的姓,看不见名,比如只能看见韩先生,而不能见其名字。”
该负责人对记者说,根据银行的相关规定,持卡人未在发卡机构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的,发卡机构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发卡机构有权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停止持卡人所有信用卡使用;行使质权;从持卡人在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向担保人追索;将持卡人违约信息公布在网站上等。
“所以,将韩先生的信息公布在网上,是符合规定的。”唐姓负责人说。
唐姓负责人向记者要去了催收合作机构给韩先生的留言信息,并表示,“我们将对合作机构进行调查。”
疑似催收合作机构回应>
已向韩先生作出解释
前日,记者按照留言信息上的号码打了过去,一位男子接听了电话。
记者问:“您好,我是东南商报记者,你们是××银行吗?”
该男子问:“什么事情?”
记者问:“你们是否有位叫林洛然的员工。”
对方回答:“没有。”
记者问:“韩先生的银行信用卡欠款,你们将他的信息放到网上,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该男子回答:“我们不是已经向对方解释过了吗?”
记者问:“你们怎么解释的?”
该男子回答:“我不能确认你们是报社的,所以无法回答你的问题。”
律师说法>
利用催收机构进行催债的风险较大
银行委托第三方机构催债是否合理?将客户信息公布于网上是否侵犯个人权利?记者为此采访了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傅凌志。
他表示,不少银行本应利用其内部设立的“资产保全中心”或者“风险管理部”等专职机构进行催债,如果利用催收机构进行催债的风险比较大,不容易控制,在催债的过程中有可能损害客户的个人权益。
对于催收机构将客户信息公布在网上,傅凌志认为,如果网上信息对客户造成了一定的损害,那么银行方面有可能侵犯了客户的相关权利,比如隐私权、名誉权等。
那么银行雇佣催债合作机构是否合法?记者查询发现,银监会2010年颁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中早有规定:除了战略管理、核心管理和内部审计外,银行可以将“由自身负责处理的某些业务活动”,委托给服务提供商进行持续处理。
银监会2009年第6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也有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实施催收外包行为。实施催收外包行为的银行业务金融机构,应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催收外包机构选用标准、业务培训、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等,选用的催收外包机构应经由本机构境内总部高级管理层审核批准,并签订管理完善、职责清晰的催收外包合同,不得单纯按欠款回收金额提成的方式支付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