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国内,信用卡却在1小时内在国外三个不同地点消费,这件“闹心事”发生在刘洋身上。刘洋认为,这是银行未尽到保护其信用卡交易安全的保障义务导致的,因此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而银行方则认为,是因为刘洋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的信用卡被盗刷,银行在发卡及管理过程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7月16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起案件。
刘洋在乌市新市区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该卡一直由其本人持有消费。2017年2月,刘洋在使用该卡时突然发现,信用卡被冻结了。他赶紧与银行联系,这才得知,自己的信用卡因存在可疑交易被冻结。
随后,刘洋打印了银行对账单发现,信用卡在2016年11月28日在国外三处地点被消费12笔,折合人民币24199.01元,同年12月27日储蓄卡自动还款24199.01元,而刷卡当日,他一直在福建省福州市,并未去国外,信用卡也一直由他本人持有。
谁动了我的信用卡?气愤的刘洋将责任归咎于银行,他认为,银行未尽到保护他信用卡交易安全的保障义务,于是,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中,刘洋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出具了自己的护照、信用卡使用记录、银行对账单、机票行程单、受案回执等相关证据,用以证明其在2016年10月11日回国后再未出国,而其信用卡于2016年11月23日由其本人在乌市某超市消费5日后,在国外被消费,显示该卡因异常消费而被银行冻结等。
“这段消费被银行自动识别为异常消费并且冻结了信用卡,如果是我本人消费或借给他人使用是不可能存在异常消费情况的。”刘洋说,“而且签购单据中签名也不是我本人签的,通过时间和地点显示一小时之内在3个不同的地点进行消费,在正常时间内也是不可能完成的。”
面对刘洋的质证,银行表示,刘洋用账单并不能证明卡是否为盗刷,也无法证明如果是盗刷是因哪方的责任引起的。而该信用卡交易记录显示,其曾在国外刷卡次数较为频繁,应由刘洋证实该卡不是他本人在国外消费,才能确定信用卡被盗刷的事实,从而明确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而对于涉案的12笔消费交易也是因没有具体的时间,所以才认定为可疑交易的。
银行方认为,刘洋的刷卡记录显示他常在国外消费,即使该卡被盗刷也是因为他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信息被盗,银行发卡及管理过程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洋主张被告方赔偿其信用卡被盗刷损失的金额及利息损失,应当首先证实信用卡被盗刷的事实。而刘洋提供的信用卡、查询账单、护照、银行对账单等证据,虽然可以证实他本人在2016年11月28日并未前往国外,但不能证实信用卡未离开中国境内。
而银行出于保护原告交易安全的考虑对存疑的交易行为进行审查,并锁定信用卡以保护原告资金安全,是积极履行其职责的行为。
针对刘洋认为签购单据中签名并不是其本人签名,且通过时间和地点显示1小时内在三个不同的地点进行消费,在正常时间内不可能完成的意见。法院认为,信用卡消费记录显示,该信用卡在国外使用方式多为手工签单消费,因手工签单交易方式没有核对签字的要求,因此,签购单据中的签名是否为其本人签名,并不能证实12笔消费是盗刷所产生。
通过该院对被告提供的签购单据中载明的地点核实,三个地点完全可以由个人持卡实施交易。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洋对被告银行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