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办理一张20万元额度的信用卡,博罗的曾先生将自己另一张储蓄卡的密码透露给他人,还用手机银行绑定了他人的手机号码,导致借记卡内近1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曾先生认为银行存在过错,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日前,博罗县法院审结案件,法院认为,银行已履行了风险告知的义务,且在转账过程中没有过错,驳回了储户曾先生的诉讼请求。
骗子步步设套盗走10万元
曾先生是河源紫金人,在惠州博罗工作生活。去年年底,曾先生通过朋友认识了一名“李经理”,“李经理”自称是某银行的工作人员,提出可以为曾先生办理一张信用额度为20万元的信用卡,但要曾先生支付8000元的手续费,并先去银行办一张借记卡。
曾先生信以为真,2014年12月25日,他到银行柜台开户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并开通了手机银行服务。按照“李经理”的要求,曾先生将借记卡的卡号及密码用短信发给了他,并绑定了“李经理”的手机号码。随后不久,“李经理”便打电话告诉曾先生,称信用卡已经办好了,不过为了证明信用实力,曾先生还要存10万元进自己的借记卡里才行。
同月26日下午4时,曾先生先在ATM机上修改了借记卡的密码,随后分三次存入了现金共10万元。没想到27日0时,曾先生收到两条手机信息,显示他的借记卡通过网上银行转账,两次分别转走了49800元、49999元,共计99799元。刚开始,曾先生还以为是诈骗信息,自己并没有在网上交易过,后来他越想越不对,赶紧打电话给“李经理”,而所谓的“李经理”已经关机,再也联系不上了。
已经修改了借记卡密码,怎么卡内资金还会被转走?原来,曾先生在开户时将借记卡绑定犯罪嫌疑人“李经理”的手机号码后,早在26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就已在自己手机上通过手机银行预约转账功能设定了预约转账。待曾先生在ATM机上存入现金之后,犯罪嫌疑人通过手机银行操作的预约转账便生效,曾先生这99799元的银行存款便从借记卡内“不翼而飞”了。
存款被盗后,曾先生马上到博罗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报案,也向银行卡开户的某银行博罗北门路支行了解情况,但是公安机关一直未能查到犯罪嫌疑人的线索,银行也无法追回被盗的存款。无奈之下,曾先生便将作为开户行的该银行北门路支行及其上一级支行博罗支行均告上法庭,认为银行未尽到应有的管理和保管义务,要求银行赔偿其存款损失99799元。
法院:银行依指令转账并无过错
案件审理过程中,银行方称自己已对手机银行及网上银行功能的风险向曾先生作了充分的风险提示,且电子银行交易系统也是安全可靠,不存在任何缺陷。曾先生存款被盗是由其自身的过错导致,他办理借记卡的动机不良,未按协议及银行的提示防范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甚至违背了银行卡信息保密的基本常识,将借记卡绑定犯罪嫌疑人的手机号码,并泄露了银行卡密码、手机验证码等保密信息。
博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原、被告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被告方履行了合同义务,已向原告明确说明了手机银行的功能并告知了相应的风险,原告应当妥善保管手机银行关联的号码、密码。原告知情后,仍将手机银行绑定到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手机号码上,具有过错,虽然原告之后更改了取款密码,但犯罪嫌疑人仍然能使用原手机号码继续进行转账。被告在手机号码及交易码正确的情况下,依交易指令转账符合合同约定,并无过错,遂判决驳回了曾先生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