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业内人士指出,《办法》的发布,对互联网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规范和指导,将对行业长远发展带来积极影响。
突出小额快捷便民等特色
近年来,支付机构大力发展网络支付服务,促进了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2015年前三季度,支付机构累计处理网络支付业务562.50亿笔,金额32.97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28.95%和98.80%。
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配套政策,《办法》依据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充分考虑支付服务市场创新和发展需要,清晰界定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的内涵和边界,明确了监管标准和规则,从业务和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安全、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客户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对互联网金融跨市场风险建立了必要的隔离机制,统筹把握现阶段便捷和安全的合理均衡。
分级分类监管是最大亮点
《办法》首次对支付机构进行分级分类管理,针对评级较高、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予以客户身份验证方式、支付账户转账功能、支付账户单日交易限额、银行卡快捷支付验证方式、个人卖家管理等方面的弹性。
“这是新规的最大亮点,是央行为适应互联网时代支付行业日益发展的需要而制订的规则。”拉卡拉高级副总裁唐凌表示,此前虽有个别银行试点采用账户分类管理的案例,但从央行颁布正式规章来看,应是对此模式正式认可。此次网络支付新规实行差异化监管,不同的机构,依据其风险等级实行不同的监管方式和手段,在最大限度满足行业和社会需求的同时,也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将系统性风险控制到了最低。
微信支付、支付宝等仍可使用
“《办法》最重要的就是对三类支付账户的细分,通过将支付账户分为Ⅰ、Ⅱ、Ⅲ三类,将不同的支付限额、实名要求融汇其中,以满足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腾讯互联网金融公关中心相关人士表示,总体来说,Ⅰ类账户适合日常一般生活,Ⅱ类账户适合网购等消费行为,Ⅲ类账户适合投资理财。
《办法》对三类支付账户余额付款限制的1000元、10万元、20万元也做出了解释。I类账户为自账户开立起累计1000元(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II类账户为年累计10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III类账户为年累计20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三类支付账户的交易限额管理仅针对支付账户,客户使用银行账户付款(如银行卡快捷支付等)不受上述功能和限额的约束。也就是说,微信支付、支付宝等完全符合要求,仍可放心使用。
据悉,《办法》坚持支付账户实名制底线,要求支付机构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