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只欠了几块钱,没想到“利滚利”,滚出巨额欠款。
这样的事没少发生,不知道你有没有亲身经历过,如果有,可以给石榴君留言分享。
过去要想因为信用卡利息存分歧而跟银行撕逼,那是件很困难的事。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在这个领域没有特别明确的法律条款作为依据。所以往往在法庭上,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最终,问题可能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专门涉及到信用卡“全额罚息”的问题,给出了相关的一些方案。
别看银行拼命发放信用卡,每年那么多张卡发出去,你以为银行该高高兴兴躺着数钱了,其实不然。只是发卡,银行还不够满足,因为国内消费者更愿意全额还款,不愿意承担信用卡利息。因此,银行没能在利息上赚到它预期的收益。
为了多赚钱,银行在信用卡罚息的计算方法上藏了不少“猫腻”,最典型的就是大多数银行采取的“全额罚息”。
目前,只有工商银行一家不采用这种计息方式,其他银行都是“全额罚息”的方式。所以,在石榴君看来,银行的吃相略有些难看。
如果你还不知道信用卡“全额罚息”是怎么回事儿,石榴君可以举例讲一下:
假设石榴君每月账单日为20号,到期还款日为每月8号。11月整体账单为10000元,其中11月1日消费一笔2000元,11月10日消费一笔2000元,11月20日消费一笔6000元。12月8号,石榴君只还了最低还款额1000元,剩余金额12月18日还清。
利息计算是这样的:1000*0.05%*37天(11月1日-12月8日)+1000*0.05%*47天+2000*0.05%*38天(11月10日-12月18日)+6000*0.05%*28天(11月20日-12月18日)=164元
But,工行不是“全额罚息”,是只对未还款金额计息,按照工行的计息方式,上述案例的利息变成了9000*0.05%*10天=45元
由此可见,不同的计息方式,利息差距还是挺大的。更关键的是,银行利息都会按月复利的,利滚利下去,差距那就更大了。这也是为什么大家十分痛恨银行“全额罚息”的原因了。
那么,最高法的《意见稿》都说了些啥呢?
征求意见稿中主要给出了两个方案:
方案一是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方案二是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两种方案,你更倾向于哪一个呢?
方案一是要“一刀切”,银行都不要“全额罚息”了,否则,持卡人要跟你撕逼,告到法院,法院是支持持卡人的主张的。
方案二是银行还可以搞“全额罚息”,但是必须明确告知持卡人你这样计息的具体方式和算法,让持卡人弄明白利息是怎么收的,即使这样还没完,如果持卡人已经还了账单的百分之九十,银行是不能再按照“全额罚息”征收利息的,只能对未还款部分征收利息。
石榴君认为,不管最终确定了哪个方案,银行的“全额罚息”可能都搞不下去了。
方案一不用说了,是硬规定;如果采取了方案二,那么一旦有一家银行为了示好消费者更改信用卡利息计算方式,其他银行会很快跟进。本来竞争就激烈,如果因为利息计算方式损失了客户和市场,岂不因小失大,只要圈住了客户,还愁薅不到羊毛吗?
所以,信用卡“全额罚息”可能将成为历史,这对持卡人来说是件好事,再也不用担心因逾期而承担高昂的利息了。
说到“全额罚息”,就不能不提到信用卡容时服务。
信用卡容时服务就是因为有“全额罚息”的存在才推出的,之前因为“全额罚息”跟银行撕逼的事儿不少,相关部门也觉得银行这样做太鸡贼,于是说你给持卡人几天的还款宽限期,过了宽限期未还应还款项,你再收利息。因此,信用卡容时服务与“全额罚息”是需要搭配食用的。也因此,工行没有容时期。
那么,如果银行取消“全额罚息”,是不是意味着会同时取消容时服务呢?大家拭目以待吧。
之前,石榴君专门做了一个表格,统计各行信用卡容时期长短,同时还向每家银行进行了咨询,统计到各行信用卡晚还款上征信的时间,通过这张表,大家可以一目了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