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报道,《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5月1日起实施,不“常回家看看”或将影响信用记录。实际上,前几年中央层面出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就加入了“常回家看看”条款,当时,围绕能否用法律强制子女回家看望老人曾引发热议,此次上海则进一步把常回家看看与信用记录挂钩。不看望老人是否等于不诚信?这似乎还需进一步探讨。
可以肯定的是,上海市的这一《条例》再次说明,当前社会各界对信用体系建设越来越重视,用信用记录来制约不良行为越来越成为政策选项——
去年国家旅游局发布《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央行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
今年4月,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发布首批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这批旅客是自今年2月1日《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以来的第一批上榜者。
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等44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提出55项惩戒措施,更大范围惩戒失信被执行人。
当前,信用体系的内涵与外延在不断扩大,更多的行为影响着信用记录,而信用记录受损又会影响当事人更多的活动。前些年,人们关注的只是央行征信系统,记录的是还款情况,影响的也只是今后的贷款。而现在,文明旅游、孝顺老人以及按时纳税、执行判决等情况都可能影响信用记录,若信用记录受损,也不只是影响贷款,还会坐不了飞机、乘不了高铁、住不了高级酒店。如今,“信用”的含金量越来越高,这对社会诚信建设是好事,不过,越是如此,人们就越是关注,谁有权记录他人的信用以及决定相应的惩戒。因此,信用惩戒坚持法治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
信用惩戒坚持法治原则,意味着法律手段可以用于弘扬社会美德、引领文明诚信。有人曾质疑,不常回家看看就算违法行为?其实,法律不都是强制,也有和风细雨的道德教化功能,“常回家看看”入法正体现了这一点。《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但那些吵架、离婚的父母也未必到了违法的地步。法律通过一些倡导性条款,对公众行为加以提倡、号召和引导,但不一定都要强制执行。
信用惩戒坚持法治原则,就要做到惩戒措施于法有据。44部门签署的《备忘录》不仅提出了内容广泛的惩戒措施,而且文件中对每一项惩戒措施都列出了法律及政策依据,这一点尤为重要。对“老赖”进行全面惩戒固然值得叫好,但如果缺乏法律依据就成了空中楼阁。而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推出《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后,仅公布了一批不文明民航旅客名单,却未跟进任何惩戒措施,正是因为该协会组织不具有限制公民权利的权限,虽有遗憾,但也是对法治原则的坚守。
信用惩戒坚持法治原则,还要尊重市场规则。《备忘录》中的惩戒措施多是确定性的表述,但在涉及银行贷款方面,提法却是“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多年来,央行征信系统中的记录也是供商业银行参考使用,监管部门没有强制性的统一要求。这说明,政府部门对当事人的信用惩戒,不能代替也不能干预市场主体基于风险与收益的独立判断,这本身就是法治原则。
信用惩戒坚持法治原则,要注意信用惩戒与隐私保护相统一。当前有一种倾向,就是想把所有负面的、不好的行为都纳入信用记录,然而,这未必是信用记录制度的本意。现在,旅游业、民航业都在记录“不文明游客(旅客)”,那么是不是今后任何一个行业(比如餐饮、酒店)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标准列一个顾客的“黑名单”,并在网上公布?这就有点“细思极恐”了。要知道,公民最严重的负面行为应是违法犯罪,而违法犯罪记录除公安机关掌握外,目前并未列入征信系统。犯罪记录除影响公务员招考等之外,也没有被泛化地使用在其他场合。因此,在信用惩戒的同时,也要把握好保护隐私的“度”。
信用惩戒坚持法治原则,还要减少自由裁量空间。当不文明、不孝顺都与信用挂钩的时候,那么,怎样界定不文明、不孝顺就显得尤为关键,毕竟道德判断有很大弹性。减少自由裁量空间,一个简单的办法就是,将信用惩戒措施与权威的法律裁决挂钩。例如,《备忘录》明确惩戒对象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列入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当事人,其行为先期都已受到治安处罚;而上海市对不常回家看看的信用惩戒,也是指子女拒不探望老人,老人提起诉讼,当事人又拒不执行这一生效判决时,根据《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与使用管理办法》将相关信息归入信用平台。总之,只有把法律作为后盾,信用惩戒才更有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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